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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 政 部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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