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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买方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处罚收取的罚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是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费用。而贵公司的这笔罚款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质量处罚,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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