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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下发了《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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