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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387号)第二条:在贯彻《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于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补扣行为进行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4、扣缴义务人代扣但未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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