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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和总公司是一个人吗
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公司的名称,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因此,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扩展资料
分公司民事责任
一、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三、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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