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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年限
答: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做分录吗?
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特别做分录,只需将本年税后净利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了.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就是未弥补的亏损.如果转入后,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则为弥补亏损后的留存收益.
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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