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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税款是否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㈠财政拨款;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其中,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是一项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把它定义为不征税收入符合税法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上述收入应在取得当年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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