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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加盖财务章与公章均不符合要求。
所以,对于企业会计处理中,发票必须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
那么企业发票若不加盖发票专用章有什么后果呢?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非常重要。
2、如果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所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举例来说,A公司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应由税务机关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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