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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已抵扣,开红票销售方是否要收回原蓝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增值税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如需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是否收回原蓝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相同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发票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如果发货人和收货人确实是相同的,也应据实开具。
购买方已抵扣,开红票销售方是否要收回原蓝票?上文小编介绍了已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抵扣联是不应退还给销售方的,具体的请看下文会计学习资料小编的介绍,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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