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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款车辆低价卖给职工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精神,对于职工低价购买企业应收账款折价的资产,其差额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所发生的损失(一折)可以视为职工工资性质的一部分,在税前扣除;
二是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有些牵强,但是只要不超出职工福利费的比例也可以不调整,但会有一些风险;
三是将之视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我们倾向第三种意见。
实际上,完成可以换一个思路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抵债车辆变成由欠债企业处置,双方商量好抵债价格,在职工购买车辆过程中给以打折,这样,职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这项损失表现为债务重组损失,经审批后就能税前扣除了。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兑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馥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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