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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介绍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那么,企业如果是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就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如果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第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相关政策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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