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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籍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 企业 或个人雇主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外籍个人均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凡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或受雇而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外籍个人)。
2. 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
3. 在中国境内从事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
4. 在中国境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包括设计、表演、比赛等)而取得收入的外籍个人。
5. 在中国境内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外籍个人。
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哪些外籍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税?上文小编介绍了外籍个人在中国居住满1年的,就为居民纳税人,是有一定的纳税义务的,其有三个纳税义务,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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