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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人员发生的费用可以在总公司税前列支吗?
答: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它自身的费用应由自身承担。但由于现在所得税分公司和母公司是统一汇算清缴的,这么做也没有什么太大影响,就是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非独立核算的办事处,一般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未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不属于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其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允许在总机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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