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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是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等扣除限额的基础?
回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因此处置无形资产所有权作为营业外收入,而非营业收入,不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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