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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应否进行免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2]382号)规定: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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