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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计算时,港杂费与运费是否要作为基数?根据《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所以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费及相关费用作为完税的计税基数;之后发生的运费、港杂费不作为关税的计提基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合计数,需要交消费税的,包括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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