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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在加计扣除时年限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新税法中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这政策的理解,应该将税收优惠的方式与无形资产分摊的方法分开来对待。无形资产的分摊方法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里已经明确,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无论是否享受优惠,都应当按照规定摊销。所以,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
转让旧房在加计扣除时年限怎么计算如上所述,多说会计的不少计算问题都是小学四年级的水平,小编不知道如何评论,不过单单讨论计算水平,而忽略会计的专业性,那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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